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全面推进平安校园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厅字〔2016〕8号)、《四川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川委办〔2016〕52号)和《泸州市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泸委办发〔2017〕6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各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第三条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应当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坚持问题导向、法治思维、改革创新,抓住“关键少数”,强化担当意识,落实领导责任,科学运用评估、督导、考核、激励、惩戒等措施,形成正确导向,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使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学校党委、行政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具体工作由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办”)(挂靠在学校保卫部(处))分别会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五条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构建学校党委领导、行政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全校师生共同参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格局。
第六条学校党委、行政对全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主体责任,并对各部门、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校长抓好统筹协调,指导落实工作。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联系院系和分管业务领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综治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学校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综治委”),负责统筹协调、推进落实全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任主任,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其他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二级学院党委(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任成员。
学校综治委及综治办应当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和督导检查,及时通报、分析社会治安形势,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统筹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做好主管业务领域和职责范围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主体责任。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按照“党政同责”原则,二级院(系、部)院长(系、部主任)对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重要责任,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
各级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应当将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切实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学校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其主要职责是:
(一)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全局工作和重要议程,定期主持召开班子成员会议,研究工作措施,做出重要决策,解决重大问题;
(二)及时明确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建立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一岗双责”,指导、检查、督促各项责任落实到位;
(三)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自上而下层层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
(四)加强监督检查,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督促检查;
(五)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队伍建设,加强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和保障,夯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
(六)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明确考核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
(七)每年向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校长抓好统筹协调指导落实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第一责任人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及时向学校党委和第一责任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二)负责处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日常工作,研究部署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加强检查监督,抓好工作落实,完成目标任务;
(三)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
(四)健全完善校园稳定、治安形势、公共安全等定期分析研判机制,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并抓好落实。
(五)抓好学校治安治理体系建设,完善学校治安防控体系、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重点地区排查整治,严防发生各类严重影响校园和社会平安稳定的案(事)件,一旦发生重特大案(事)件,及时组织或参与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六)具体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队伍建设、基层基础、考核评价、奖惩工作;
(七)将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学校党委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八)学校综治委赋予的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
第十条学校各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学校综治委有关工作部署,在分管领域内做到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防止发生各类严重影响校园平安稳定的案(事)件;
(二)完善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结合本部门(单位)工作职能,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项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制定易于执行检查的落实措施;
(三)在分管领域内,督促落实重大矛盾纠纷领导直管、社会风险排查化解管控、内部安全防范、社会稳定形势研判等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组织、力量建设;
(四)在分管领域内发生案(事)件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或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五)每年向学校综治委报告工作;
(六)学校综治委赋予的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各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领导干部离任时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交接制度,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调离岗位时,实行工作移交。
第十二条学校综治办在学校综治委的领导下,负责具体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全校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学校综治办应当加强对校园治安重点区域、重点问题的跟踪督查,对重要督办事项和重点工作应当适时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通报,并抓好整改落实。
第十三条学校每年对各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以及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十四条学校各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各部门(单位)应当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作为推荐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和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评先授奖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并推动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档案。
第十五条 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分管领导干部实绩时、进行提拔使用和晋职晋级时,应当了解和掌握相关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
第十六条 学校综治办应当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加强与学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的协调配合,协同做好有关奖惩工作。
第三章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学校综治委定期开展全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各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等评选推荐工作。
第十八条 对真抓实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受到表彰奖励的领导干部,应当将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责任督导和追究
第十九条 学校各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细则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细则所列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工作,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本部门(单位)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混乱的;
(二)本部门(单位)发生重大或在半年内连续发生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三)对矛盾纠纷及其隐患源头未能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未按照规定报送情况、未能及时采取防控措施或者未开展源头调处工作,引发严重后果的;
(四)本部门(单位)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和较重后果的;
(五)在群体性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导致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
(六)本部门(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价不合格的;
(七)对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校园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出现反弹或者被上级查处的;
(八)对反恐防暴、禁毒防艾、危化物品、网络安全和生产安全等公共安全领域突出问题,综合治理效果不明显的;
(九)对学校党政和综治委确定的有具体目标任务和时间进度要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工作重视不够、保障不力、工作明显滞后的;
(十)学校综治委认为需要查究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对学校各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方式包括: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部门(单位),由学校综治办进行通报,限期整改。被通报的部门(单位)应及时整改并于整改期满后写出书面整改报告,由学校综治办评估是否按期完成整改目标。
(二)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细则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部门(单位),由学校综治办主任对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分管领导干部和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约谈,必要时由学校综治委主任、副主任约谈,帮助分析原因,督促限期整改。领导干部被约谈的部门(单位)应当于整改期满后写出书面整改报告,由学校综治办评估是否按期完成整改目标。
(三)对受到约谈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细则第十九条所列情形,但尚不够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的部门(单位),由校综治委挂牌督办,限期进行整改。
对受到挂牌督办的部门(单位),在挂牌督办决定作出之日起半年内并在解除挂牌督办前,取消该部门(单位)推荐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和该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由学校综治办抄送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受到挂牌督办的部门(单位)在整改期满后要写出书面整改报告,由学校综治办组织检查验收。整改期满完成整改目标的,应当解除挂牌督办。解除挂牌督办决定的程序参照作出挂牌督办决定的程序进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该部门(单位)实施一票否决:对受到挂牌督办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治目标的;或者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所列情形且危害或者影响较大的;两次受到挂牌督办的;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刑事案件、公共安全事件的;因工作失职导致发生暴恐案(事)件的;发生涉毒案件的;发生重大治安案(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对受到一票否决权制的部门(单位),在一年内取消该部门(单位)推荐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取消该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由学校综治办抄送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需要追究该部门(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的,依纪依法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文件要求,应当采取通报、诫勉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问责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问责决定机关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将责任追究抄送学校综治委。
第二十二条学校各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进行责任追究:
(一)干扰、阻碍调查和责任追究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瞒报漏报重大情况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等打击报复的;
(四)党内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轻进行责任追究: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学校综治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