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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医科大学犬只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10 15:39:19 点击数:

为进一步营造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保障广大师生员工及家属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切实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办公、生活秩序,根据《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条例》《泸州市城市限养区犬只长效管理工作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加强校园犬只管理做出如下规定:

一、两校区教学区、学生生活区、运动场、办公区、医疗区为犬只禁入区。禁止一切犬只进入该区域内。

二、校内的家属住宅区为犬只限养区,住户所养犬只仅限于观赏犬,严禁任何人饲养体高在61厘米以上,体重30公斤以上的大型或超大型犬只。

三、凡在犬只限养区养犬的单位或个人,须持有畜牧部门发放的《犬只免疫证明》,并到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犬只准养许可证》。未办理《犬只准养许可证》的犬主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周内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

四、在犬只限养区内遛犬必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或用笼具装载,拴犬链(绳)不得超过1.5米,严禁在室外拴养犬只。严禁在犬只禁入区内遛犬和喂养流浪犬,一经发现,师生员工均有权劝阻或制止;对于不听劝阻的,发现人可向公安机关和保卫处报案或举报。

五、犬主携犬外出须持有《犬类免疫证明》《犬只准养许可证》,并接受管理人员的查询、验证和监督管理。严禁外单位人员携带犬只进入校区。

六、由保卫处会同公安机关等部门管理犬只禁入区,由各街道社区会同公安机关等部门管理犬只限养区。

七、对违反本规定的犬只,学校保卫处将会同公安机关对犬主进行教育、处罚;流浪犬只出现咬人、伤人等危险恶劣情节的,学校保卫处将会同公安机关对该犬只予以捕灭。

八、对拒绝或阻碍保卫处履行犬只管理职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泸州医学院校园和家属区犬只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西南医科大学

201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