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医科大学校内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生活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依法管理、规范高效、方便师生、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安全、有序、畅通、文明,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安全事故。
第二条 凡在西南医科大学校园道路上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学校保卫处是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轻微事故由保卫处处理(经保卫处调解、协商不能解决的交由所在地公安交警部门处理),较大事故,直接移交校区所在地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二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五条 未经党政办公室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非正常的交通活动。
第六条 因建设需要在校园道路上开挖施工的,主管部门应在施工前三天内,将道路施工地点、时间、工期以书面形式报请党政办公室,经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 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的单位,须在施工路段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在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指派专门安全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施工任务结束,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交通道路上开展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交通道路上晾晒、放置物品,堆放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
第三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九条 校门实行车辆门禁管理。门卫对进出校园的车辆进行查验,对可疑车辆应进行检查。
教职工车辆,须在保卫处办理车辆信息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在校在籍学生车辆(含本科生、研究生、成教学生、留学生等),原则上禁止进入学校。特殊情况下,由学生申请,院系同意后报保卫处审核,并按学校规定收取停车费用。
学校车辆自动识别进入,校外车辆(110、120、军车、应急救援车等特种车辆除外)经预约同意后进入,其他车辆禁止入内。
第十条 机动车辆在校区行驶,须遵守学校交通管理规定,服从安保人员指挥,履行出入校验证、交费等手续,按照校内交通指示标志行驶。
第十一条 大型客车须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入校,并在指定地点上、下客;大型货车、工程运输车辆须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入校,并按指定路线行驶。
第十二条 无牌、无证车辆,改装车辆,燃油摩托车,燃油三轮车等禁止进入校园。校园道路严禁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飚车、练车、试刹车。
第四章 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行人通行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西南医科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时则靠右侧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第十五条 校园道路上禁止溜旱冰、轮滑、滑轮板、骑单轮车、平衡车等。
第五章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
第十六条 校内停车场、停车点、地下车库,由学校保卫处设置标志、划定泊车位,车辆应按划定的停车位有序停放。车主(驾驶人员)应对车辆安全负责,车辆及车上物品丢失、损坏或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车主(驾驶人员)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专用停车位为专用车辆停放场所,其他车辆不得擅自占用或停放,学校通勤车和校园摆渡车应在规定场所泊车和规定站点上、下客。
第十八条 校园人行道、主干道、交叉路口、环岛、消防通道、楼宇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泊车辆。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拨打保卫处报警电话:城北6663253 忠山3161600或拨打报警电话:110,并保护好事故现场,等待有关人员到达处理。
第二十条 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保卫处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理,维护现场秩序,根据事故情况开展职责范畴内工作。
(一)交通事故中有受伤人员的,立即拨打120进行急救。
(二)对造成人员死亡、重大财产损失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应立即通知所在地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校园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凡有违反学校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行为的,按照《西南医科大学机动车辆校内违规处理办法》和《西南医科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施行,原《西南医科大学校内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西南医大校办〔2017〕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