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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医科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7-11 16:22:1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管理,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事故,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南医科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西南医科大学校园内行驶和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凡进入西南医科大学校园的电动自行车,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校内行驶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

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2.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

3.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质量不超过55kg;

4.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V;

5.电动机额定功率不大于400W。

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只在公安交管部门办理号牌,不用考取驾驶证,可载1名12岁以下人员。

第四条 轻便电动摩托车、普通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必须在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机动车号牌和考取相应的驾驶证,方可上

路行驶。

轻便电动摩托车:无脚踏,最高时速≤50km/h,整车整备质量大于40kg,不可以载人。

普通电动摩托车:无脚踏,最高时速>50km/h,可载1名12岁以上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坚持“分类管理、规范存量、控制增量、自我负责”的原则,实现“安全、规范、有序、可控”的目标。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西南医科大学平安校园工作领导组统筹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学校保卫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校内各相关单位(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

第七条 学校保卫处按照本办法,严格管理校内电动自行车。

1.负责电动自行车校内通行证的管理;

2.负责对进出校园的可疑电动自行车、物品、人员证件进行检查;

3.负责对进出校园电动自行车行驶、停放的指挥;

4.负责对违规电动自行车和行人进行规范和劝导;

5.负责对违反本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和人员进行处理。

校内各相关单位(部门)和院系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本办法的宣传教育工作;

2.配合做好对违规电动自行车的提示、教育、处理工作;

3.对管辖区域内的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及时纠正、报告;

4.协同保卫处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第三章 通行证管理

第九条 校内电动自行车均需登记上牌,按照“一车一人一号牌、无牌禁用、违规销牌”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条 以下人员可以按要求申请电动自行车校内号牌:

1.学校(含直属附属医院)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名下车辆;

2.学校及各单位(部门)聘请的编外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以人事处备案登记为准)本人或配偶名下车辆;

3.驻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指经过学校批准,已在校内有关部门备案的经营机构、商业网点、摊点、快递等服务机构)名下电动自行车;

4.2023年7月1日前在校在册学生的电动自行车;

5.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通行证实行按期限管理:

1.学校(含直属附属医院)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使用期限按照教职工在校在册登记期限管理;

2.学校及校内各单位(部门)聘用的各类人员(以人事处备案登记为准)使用期限按照聘用期限管理;

3.驻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按照合同服务期限管理;

4.2023年7月1日前在校在册学生,按毕业时间、实习(工作)结束时间限定通行证有效期,毕业、实习(工作)结束后通行证期满作废,不得续办、转让。

第十二条 通行证期满的电动自行车自期满之日起不得在校园内骑行、停放。

自2023年11月1日起,不再办理学生电动自行车通行证。除升学、实习、经批准校外住宿学生等确有需要的,需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保卫处同意后,携带购车发票、电动自行车行驶证方可办理。

第十三条 通行证申请流程。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部门)审核→保卫处审批→保卫处制(发)牌(卡)。

第十 所有办理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的车主须签署安全承诺书,遵守交通法规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学校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安全、文明、规范行驶和停放。

第十五条 车辆所有人应将校园通行证悬挂于电动自行车的指定位置,以便于查验。通行证采用人、证、车合一管理,骑行人、通行证和车辆一一对应,不得挪用、转借、伪造、变更。

第十六条 办理通行证费用。2023年10月31日前办理通行证的在籍学生,免收工本费;其他人员,按实收取工本费;有效期内通行证损坏或丢失的,应重新办理并交纳办证工本费。学生毕业离校前,应上缴通行证。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十七条 所有电动自行车进出校园时需自觉服从门卫管理,验证后再通行。门卫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有权制止可疑电动自行车出入校园。

第十八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时应佩戴安全头盔,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第十九条 以下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校园,如发现以下车辆在校内行驶,学校保卫处将采取锁车、拖离校园等处置措施:

1.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2.未悬挂西南医科大学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的车辆;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国家、省、市规定不能上路的其他类型车辆。

第二十条 根据实际需要,学校可对电动自行车出入的具体校门作出限定或指定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车辆进入校园后,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坚持“安全至上、文明礼让、行人优先”的原则,严格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校园限速(20km/h)行驶,并不得有以下行为:

1.超速行驶;

2.并排占道行驶;

3.不按道行驶或逆向行驶;

4.违规载人行驶;

5.行驶过程中接打手机;

6.其他存在安全风险的驾驶行为。

第五章 停放管理

第二十二条 车辆停放场地由学校统一管理,保卫处会同基建后勤处在校园内适当区域划定停车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车位。

第二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应按划定区域有序停放,不得进入教学楼、办公楼、实验室、宿舍等建筑物内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人行道、草坪等禁停区域停放,对于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保卫处有权进行统一清理。

第二十四条 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以及其他车辆,因过失导致损坏的,肇事车主须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教学区、办公区、宿舍区停放电动自行车时请勿开启报警器,避免噪音扰民。

第二十六条 长期不用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及时处理出校并办理销牌手续,不得在校园内停放。保卫处有权对长期无人使用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处置。经全校公示后,无人认领的电动自行车将统一按废品进行清理,注销牌照,并取消车主重新申请牌照

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车主须维护保养好个人车辆及牌照,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禁止故意损坏、涂画牌照。如牌照损坏、无法辨识,应当及时更换,否则视为无牌车辆,禁止在校园内使用。

第六章 充电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必须到集中充电装置点充电,严禁在室内充电,充电时应当使用符合规范的充电器,保障充电安全。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私拉电线、插线板等方式违规充电或使用“三无”、假冒、伪劣产品进行充电;避免电动自行车在下雨天充电和过度充电。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条 对在校园逆行、超速、超载、违规停放及其他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的,学校保卫处将采取警告、通报、记分、注销通行证等处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形,取消骑行人办证资格,已经办理校园通行证的,保卫处将注销其校园通行证,并禁止电动自行车入校:

1.办理假牌照或办证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2.导致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伤情的;

3.在校内违规充电的;

4.拒不服从学校管理的;

5.被警告教育达3次的;

6.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

事故,损害他人及学校财产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在校内行驶的摩托车、轻便电动摩托车、普通电动摩托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学校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附件:西南医科大学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记分办法(试行)


附件

西南医科大学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记分办法(试行)

一、电动自行车校内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

二、记分从车主申领校内通行证生效之日起,到期重新记分。

三、一个记分周期内,扣分满12分的取消并注销校内通行证。

四、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1分、3分、6分、12分,具体扣分标准如下:

(一)以下行为扣1分

1.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2.并排占道行驶的;

3.行驶中接打手机的;

4.超速行驶的。

(二)以下行为扣3分

1.逆向行驶的;

2.骑车违规载人的;

3.骑车不戴头盔的;

4.乱停乱放的。

(三)以下行为扣6分

1.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或通行证的;

2.禁停区停放车辆的;

3.进出校门出现闯岗行为的。

(四)以下行为扣12分

1.违规充电的;

2.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交警部门或保卫处的认定,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造成重大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扣12分,负次要责任的,扣6分;

(2)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扣3分;

(3)造成轻微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扣1分。

3.非法改装、拼装、加装各式雨篷、伞具行为的;

4.伪造、冒用、转借牌照或校园通行证的;

5.拒不服从学校管理或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扣除12分的,将在12个月内取消校内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申请资格。

五、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