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大型群体性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切实维护学校的公共安全和稳定,保障学校财产和师生的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公安部《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群体性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是指在校园内举办的下列活动:
(一)演唱会、音乐会、大型文艺演出等文艺活动;
(二)体育比赛、民间竞技等群众性体育活动;
(三)影、视、歌明星或著名人士的演出、观众见面会、演讲、签名等社会活动;
(四)各类人才招聘、大型会议、学生就业“双选会”、庆祝、庆典等活动;
(五)实习基地交换、学生社会实践对外大量租车等;
(六)其他大型群众性活动。
校外单位或团体租用、借用或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学校场馆、场地,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校内大型群体性活动按照“谁主(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学校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由主(承)办的活动部门或个人负责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学校安全保卫部门予以帮助指导,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四条 校内举办大型群体性活动,主(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条 活动主(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学校保卫处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体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主(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
(六)对妨碍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为大型群体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六条 大型群体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第七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校园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体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八条 保卫处为校内大型群体性活动等活动的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全校性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受理单位或个人举办非全校性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申报,负责安全审核和报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指导举办大型群体性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违反学校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办法的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查处。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九条举办大型群体性活动,举办者必须于拟举办活动日之前的10个工作日,书面向保卫处报告(《西南医科大学举办大型活动审批表》详见附件),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应文件。
第十条 保卫处收到报告后,对于填写完整、材料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需要市、区公安部门许可的,在7个工作日作出答复;需要补充材料的,限期予以补齐,审批时限从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算。
第十一条 经审查合格的,由保卫处出具审核意见,予以许可;需经其他部门会签或学校审核的,按程序逐级申报。经审查安全存在隐患或不合格的,由保卫处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合格后,予以批准;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办法的,不予批准。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大型群体性活动,保卫处落实安全责任和安全预案,并全程参与负责指导督促举办单位或个人落实安全保卫措施,维护活动安全。
第十三条 经批准举办的大型群体性活动等活动,举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不得擅自委托或者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举办。
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的,举办者应当在举行日期前5日向保卫处重新提出书面申请备案。
第十四条 申请举办大型群体性活动等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
(三)宣传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有害群众身心健康的;
(四)违背社会公德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
(五)举办的活动按办法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的;
(六)举办活动的场地不符合安全条件,以及举办的活动可能严重影响师生正常生活、工作、学习秩序或者严重妨碍治安、交通秩序的;
(七)举办者无法维护活动安全和活动秩序的。
第十五条 大型群体性活动主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保参加活动人数不超过核准人数;
(二)保证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的安全;
(三)接受保卫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确定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管理力量,明确安全措施和岗位职责;
(五)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活动秩序的行为,保证活动的有序进行;
(六)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等。
第十六条 参加大型群体性活动等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二)遵守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服从疏导和管理;
(三)不得妨碍学校治安、影响学校秩序。
第十七条 在大型群体性活动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卫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活动:
(一)发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况之一的;
(二)未经申请批准,擅自举行活动的;
(三)参加活动人员严重超过核准人数的;
(四)现场秩序混乱,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五)严重影响交通秩序的;
(六)违反有关办法,影响师生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
(七)发生其他可能导致发生事故的紧急情况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办法的人员,保卫部门可以责令其退出活动场所或者强行带离现场,并视情节、后果按有关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活动举办者因失职等原因造成治安事故的,视情节、后果报请上级或相关部门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是指参加人数在200人及以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生效,原《泸州医学院大型群体性各类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泸医院保[2010]1号)同时废止。
附件:西南医科大学举办大型群体性活动申请表
附:
西南医科大学举办大型群体性活动申请表
年 月 日
活动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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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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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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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及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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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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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及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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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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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来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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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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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人数 |
校内人数 |
人 |
进校 车辆 |
大车 |
辆 |
校外人数 |
人 |
小车 |
辆 |
安全保卫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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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卫 工作人员 |
人 |
聘请保卫部门工作人员 |
干 部 人 |
校卫队员 人 |
安全保 卫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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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主管部门意见 |
签名(盖章) |
场地主管部门意见 |
签名(盖章) |
保卫部门 意见 |
签名(盖章)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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